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的委托,就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的《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已向贵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于2009年1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长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贵公司共有4名股东出席了本次大会,共计持股713099935股。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止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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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一致。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4名股东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130999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2%。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表决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根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为:选举罗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核查,上述选举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上述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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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袁胜华
郑海楼
200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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