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同沈券字(2009)第0106号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俊律师、段松涛律师列席了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办法及其它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9年1月6日,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
号的公司主楼V1-03会议室召开,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0,611,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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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且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一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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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10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负责人:于德斌
经办律师:张俊
段松涛
二零零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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