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月4日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华中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5,07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3,536,000股的60.6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祺彪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在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1,80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12月20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08临-045公告。
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7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一、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处理对外投资、融资、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资产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和收购出售资产等)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资金权限为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董事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处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和收购出售资产等,但委托理财事项除外)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的金额,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处理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处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有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的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管理事项(包括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和收购出售资产等)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有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对外投资、融资、资产债务处置及管理事项(委托理财事项除外)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其权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总的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75,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祺彪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不适用
4.结论性意见: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祺彪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其他有关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等事项的有效性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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