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
430家企业为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37号),本公司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和浙江诸暨盾安换热器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前述两家控股子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即按1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减税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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