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31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363,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张丽娃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彦周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
2008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的2008056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表决权数为46,363,737股,同意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08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的2008057号公告。
表决结果为:获得同意表决权数为29,409,801股,同意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张彦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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