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2008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就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阜宁澳洋”)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为其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内与银行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和其他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与相关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截至2008年11月30日,阜宁澳洋资产总额为1,081,217,810.20元,负债总额为591,423,255.89元,净资产为489,794,554.31元,资产负债率为54.70%(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为人民币64,000万元,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13,000万、为阜宁澳洋提供担保51,000万;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15,000万元,全部为玛纳斯澳洋为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玛纳斯新澳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计79,0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07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2.09%、净资产的71.89%。
前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金额计算,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实际借款余额截至信息披露日合计为47,200万元,其中阜宁澳洋19,200万、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3,000
万、玛纳斯新澳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5,000万。上述借款担保均未超过公司决议的批准数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阜宁澳洋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资金压力,谋求未来更好的发展。请阜宁澳洋谨慎且有序使用担保额度内的贷款,科学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偿债能力,防范财务风险。
公司为阜宁澳洋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独立董事也就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刊登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遗漏。但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白树锋
周慧敏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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