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
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江苏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自身生产规模及信用状况,拟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和其它综合授信业务,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持有其96.64%的股权,对其有绝对的控股权和控制力,为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荣珍、孙秀英、卢青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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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荣珍孙秀英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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