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337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8年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3
年。
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按1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
目前,杭州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正积极办理相关减税手续,争取尽早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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