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一次会议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独立董事签字:午明强、王重胜、万红波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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