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工作的人员;
5、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4、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7、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18、收购或者兼并;
19、合并或者分立;
20、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1、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3、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4、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25、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6、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7、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28、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1、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员及员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五条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降职降薪;
(四)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七条公司密切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答复,并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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