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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通化工(000059)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图)

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不超过募集资金项目数量。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告。

  第七条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和本办法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九条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条募集资金的投向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对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作用。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20%;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风险及对策等情况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金或企业所有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范围内,由经办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作用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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