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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002029)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图)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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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F.6-7,WaterMansion,No.157,W.LianqianRd.,XIAMEN,361008,P.R.CHINA

  中国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六、七层,361004

  电话/Tel:+86-592-5909988,+86-592-5909966

  传真/Fax:+86-592-5909989,+86-592-590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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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08)厦信实律书字第046号

  共6页致: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七匹狼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鉴证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公司及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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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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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确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七匹狼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8年12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及公司保荐机构代表。

  根据七匹狼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47,420,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28,290万股的52.11%。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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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七匹狼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七匹狼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均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大会以代表股份147,420,000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表决结果,该等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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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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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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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王平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实制作-6-机密信息版权保留(C)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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