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2
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本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A301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共13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2人,石万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书面授权独立董事秦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应表决董事13名,实际行使表决权董事1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经逐项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更换一名董事的议案。
经审核,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将符合条件并由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罗翼女士作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许洪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职),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郑海军董事长的提名,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聘任郝继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孙祥保总经理的提名,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聘任袁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审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孙祥保总经理的提名,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聘任罗翼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五、审议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9年1月7日上午10:00时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选举罗翼女士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详情请参见《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2日
附1:公司董事候选人、财务总监罗翼女士简历
罗翼女士,1972年10月出生,会计学学士,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历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文员、副主任,招商局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5年2月至今任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计划财务部经理,
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江苏
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具有较为丰富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经验。
罗翼女士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副总经理袁宇先生简历
袁宇先生,1967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河北省交通厅引资办干部,河北省交通厅股份制改造办公室副主任,本公司投资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易通交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宇先生现持有华北高速股票32670股,并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锁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会秘书郝继业先生简历
郝继业先生,1963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干部,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本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郝继业先生现未持有华北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郝继业先生已于2008年11月4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附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选举罗翼女士任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罗翼女士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本次会议审议的《选举罗翼女士任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罗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石万鹏、王全洲、林国伟、陈尚和、秦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3: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08年12月22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袁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罗翼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郝继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并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石万鹏、王全洲、林国伟、陈尚和、秦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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