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郭琴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73,21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8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批准、确认本公司与L.PerrigoCompany签订的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月七日的协议,及根据协议进行交易建议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48,000,000元、人民币80,000,000元及人民币88,000,000元(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投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批准、确认本公司与美国中西公司签订的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月九日的协议,及根据协议进行交易所建议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000,000元及人民币12,000,000元(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投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百利高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新华制药进出口与百利高公司于二零零七年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
投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郭琴女士、任福龙先生、赵松国先生作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并选举刘振文先生及李天忠先生作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郭琴女士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任福龙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赵松国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刘振文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李天忠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国君先生、孙明高先生、朱宝泉先生及邝志杰先生作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徐国君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孙明高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朱宝泉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邝志杰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于公福先生、高庆刚先生、张月顺先生及陶志超先生作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其中张月顺先生、陶志超先生为独立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于公福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高庆刚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张月顺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陶志超先生得票结果为173,216,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于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刘强先生被选为本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第113条的规定,职工监事无需股东选举,刘强先生将自动获委任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2、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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