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入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本公司入选山东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从2008年12月5日起,公示期15个工
作日,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https://www.innocom.gov.cn/huojupublish/info_announce_main.htm。
截止
公告日,公司未完成公示期,未收到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正式文件。
公司现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资格后三年内(含2008年),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即公司若获准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资格,从2008年开始将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正式文件。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公告相关事项。请广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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