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08
年12月19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08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1层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如期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以书面的形式表决结果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成立战略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张晖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长张晖先生提名李凯(独立董事)、杭滨、李庆民、寻鹏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张晖先生提名李宏女士(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召集人),张韶华(独立董事)、寻鹏为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成立薪酬委员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张晖先生提名张韶华(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召集人),李凯(独立董事)、杭滨为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调整不良资产出售价格的议案》。
公司与北京兴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基业”)于2008年11月20
日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将公司应收账款4,144,289.54元(账面原值)和其他应收款114,063,414.86元(账面原值)等两类不良资产分别以10万元和279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兴林基业,并约定了在2008年12月23日前,如兴林基业对上述债权的有效性无异议,双方应履行协议。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6日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收到兴林基业的《关于调整出售资产价格的函》,该函称:我公司应收账款中的4,119,329.19元未得到有效确认,占公司拟出售应收账款总额的99.4%,其他应收款114,063,414.86元中的48,523,708.22元未得到有效确认,占公司拟出售其他应收账总额的42.5%,且对其他可以确认债权的部分,其收回的比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该调整收购价格。经双方再次反复磋商,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应收账款的收购价格由10万元调整为5万元,将其他应收款的收购价格由2790万元调整为850万元。该补充协议约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兴林基业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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