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08年12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1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石善博先生授权董事刘宏涛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081,004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665,718股的59.45%。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赵永祥、曾家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081,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081,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081,0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先生、曾家煜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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