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和《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相关原则与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规范对子公司、
分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
资风险,防止资产流失,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公司的经
营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是指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
司;
“分公司”是指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事业部和分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分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能力。
第四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遵守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规定。
第五条分公司直接纳入公司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在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的方式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董
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权利,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并按照公司规定
的时间向公司述职。
第八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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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制度。
第九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由所在公司发
放。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
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
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和董事签字。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子公司大额的对内和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子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
大事项,须事先取得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必须遵照公司《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
应严格按照《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的要求签发、报送
有关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决定子公司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重要业务流程审计、预算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
到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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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上报给公司,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
监督协调。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设立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各子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与各子公司的信息责任人之间应
建立起无障碍的信息通道和问责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上述相关人员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并做到:
1、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
露重要内幕信息;
3、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事先得到公司批准。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重大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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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
1、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子公司(含任一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把部
门名称、负责人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子公司应向负责信息
收集和传递事务的负责人提供参加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的便利条件。
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依照法律法规须由各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或授权实施。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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