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证券-搜狐网站
证券频道 > 上市公司 > 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00041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8年修订)(图)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㈡公司控股子公司经理;

  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经同意后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应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公司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其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应披露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应披露的交易

  ㈠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⑴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⑵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⑶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⑷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㈡本条中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⑴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⑵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⑶提供财务资助;

  ⑷提供担保;

  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⑹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⑺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⑻债权、债务重组;

  ⑼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⑽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㈢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㈣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㈤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㈥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㈠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⑴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⑵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㈡本条中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⑴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⑵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⑶销售产品、商品;

  ⑷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⑸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⑹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⑻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㈢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㈣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

  ㈤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⑴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⑵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㈥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规定。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还应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应披露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

  若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应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㈠净利润为负值;

  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㈢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应披露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条应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㈠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㈢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㈣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㈤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㈥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第三十二条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㈠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如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⑴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⑵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⑶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⑷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⑸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⑹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⑻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⑽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⑿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⑴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⑷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⑸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⑺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⑻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⑼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⑽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⑾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⑿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⒂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

  ㈠资料收集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㈡报告编制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㈢报告审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㈠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㈡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传递

  ㈠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当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文件、资料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⑴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⑵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㈢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⑴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⑵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⑶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㈣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⑴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⑵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⑷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⑸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十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内容编制公告,直接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披露。

  ㈡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在接到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编制临时报告;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⑵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披露。

  ⑶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应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未知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及时通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㈠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㈡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㈢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二条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㈠该事项难以保密;

  ㈡该事项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㈠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㈡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㈢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㈣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㈤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㈥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通过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㈠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㈢公司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一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㈠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㈢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㈠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㈣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㈤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㈠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㈢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六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信息沟通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信息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编制定期或临时报告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行政会议、工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由上级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单位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相关新闻

我要发布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