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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8年修订)(图)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证券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应当对外告知的信息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二)真实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四)自愿性原则,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持续性原则,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章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合同,以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类型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与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董事会决议;

  (二十五)监事会决议;

  (二十六)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二十七)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八)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二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三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一)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应发布的预警、预亏提示公告;

  (三十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十四)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动发布的公告;

  (三十五)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澄清或说明公告;

  (三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内容、格式及时间,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和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人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挡案,其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本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人负责,并负责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陪同人员有责任对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非公开重大信息如遇泄漏要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进行补救或做出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和本公司经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本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赔偿公司损失的要求。

  第四章信息的提供、编制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5-10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

  的事项后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

  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

  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董事会秘书就前款所述的任何情形涉及的需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

  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

  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

  事项的议案,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天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

  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会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本公司为加强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本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资料的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有关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或有关部门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负责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九条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等除载于前条指定报纸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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