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08年11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
200811259:30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年月日上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贵公司办公楼即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以现场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有4名,代表股份共35890.3475
万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1.93%。
经信达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信达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本公司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互保事项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麻云燕
黄劲业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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