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恒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将所持的控股子公司恒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恒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和现场审议,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性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恒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独立董事:李慧芬王建章任明辉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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