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
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8)第52号致: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孙宪超律师出席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15日上午在江苏省通州市十总镇振兴北路16号公司技术中心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89,101,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六十三点三(63.3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89,101,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六十三点三(63.3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景忠、孙宪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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