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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箍咒”助解证券民事赔偿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有助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给被执行人戴上紧箍咒

  证券民事赔偿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广大中小投资者,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容易挫伤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如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蓝田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4月、2008年5月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仍无结果。投资者往往在经历胜诉的短暂喜悦之后,得到的却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无奈。

  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陈荣律师指出,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是一种较强的约束,如果被执行人出现漏报等行为则是一种对法院的欺骗行为。由于要求报告股权、投资收益等财产性权利,如蓝田等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可以列入执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指出,在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后,报告财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明确、正式,报告财产的期间、报告财产的范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应当正式告知被执行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较好地履行报告义务或自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义务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时,事先发出的报告财产令也使这些处罚措施更具正当性。

  不执行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等情况,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客观上有条件执行而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定期限的案件,通过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排除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在该司法解释生效后,如果蓝田等民事赔偿案仍未能执行,则可以要求更换执行法院,并且有可能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陈荣律师则指出,为防止地方法院以各种借口逃避其执行责任,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是要对包括该司法解释在内的有关法规的认真执行。他还建议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主动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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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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