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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制度
(2008年10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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