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有关股权交易凭证,证明公司受让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3.62%股权事宜已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公司日前收到编号为(2008)长民二初字第24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2006年股利16764335元。案件受理费12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将一并支付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高速及公司第三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的2006年度股利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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