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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资金占用的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本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制定《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不断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大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下,向有关机构及部门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冻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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