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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00041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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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9月2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30分起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10号华龙商务大厦20层·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临时召集人姜巨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115,509,858股,占有股份总额的55.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㈠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

  1、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冯志斌齐斌蔡安金俞海平钱永林朱曙光姜

  巨舫

  2、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张光杰祝卸和杨红帆

  ㈡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高健滕伟宏夏玲琳

  ㈢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其他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选举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按《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同意股份

  1、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同意股份

  所占比例

  举

  冯志斌115,509,65899.9998

  %齐斌115,509,65899.9998

  %蔡安金115,509,45899.9997

  %㈠第六届董事会选举候选人俞海平115,509,45899.9997

  %钱永林115,509,45899.9997

  %朱曙光00

  姜巨舫115,509,45899.9997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

  张光杰115,509,858100

  %候选人祝卸和115,509,45899.9997

  %杨红帆115,509,45899.9997

  %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高健166,783,238144.39

  %㈡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候选人滕伟宏166,782,838144.39

  %夏玲琳00

  同意股份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所占比例

  ㈢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115,509,85800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负责人张雷

  经办律师:何江良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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