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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了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刘一凡先生因到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请求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文凡明先生因到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请求辞去公司总经济师职务,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公司拟聘任高管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和惩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高管聘任议案。
独立董事:孙德生王怀道张建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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