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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司的参股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马广悦先生、李波先生就本次参股公司增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宝鸡石油钢管厂向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宝管公司”)增资49,940万元,同意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向咸阳石油钢管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公司”)增资10,005万元。
由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组、气体发动机、气体发电机组的制造、销售、租赁、修理,钢管和钢绳制造业务不是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的投资重点致力于扩大主业的收入规模,提高主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主业的盈利能力等,同意本次公司不向“宝管公司”和“咸阳公司”增资。
(二)本次参股公司增资,依据聘请的符合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宝管公司”和“咸阳公司”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并以评估值为基础,合理确定股权价值和持股比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广悦
李波
200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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