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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08828
年月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20089129
大会的通知》。年月日上午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
在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21号深圳直升机场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63,799,42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1.3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公司关于购置
10架EC155B1型直升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麻云燕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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