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2008年7
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3174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在景德镇投资建设3000吨/年白炭黑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道雄
二00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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