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
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招商证券”)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等文件的有关约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海翔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公司与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定向反光”)长期以来存在互保信任关系,原《银行贷款互保协议》将于2008年8月底到期,公司拟与定向反光续签协议,为双方向银行短期借款互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一年。
公司董事金重仁先生同时兼任定向反光的董事职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定向反光构成关联关系,本担保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为陈正远,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经营范围为:高折射玻璃微珠及其制成品、开发特种玻璃、其他新型反光材料及其制成品、反光标牌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领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截止2008月6月30日,定向反光资产总额为18,673.76万元,净资产为
9,585.7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67%。2008年上半年度定向反光实现营业收入
4,164.35万元,净利润269.1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我们认为:海翔药业拟向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海翔药业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相关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康剑雄
蒋欣
保荐机构(公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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